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行
政府采购项目“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
佛政数〔2023〕2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禅城、南海、顺德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有关规定,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现就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信用制”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均适用“承诺信用制”。
二、“承诺信用制”的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在参加全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制”的,允许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主要包括:
1.供应商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3.供应商承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供应商在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或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通过提交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无需再另行缴纳任何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三、“承诺信用制”工作推进步骤
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2023年4月20日起,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的新发布政府采购项目试点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2023年6月1日起,全市各预算单位新发布采购的项目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
四、“承诺信用制”工作要求
1.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性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承诺信用制”工作要求开展好采购活动。
2.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确保本级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落实“承诺信用制”,对推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虚假承诺的,严肃处理处罚。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