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705-146028-0034
三、采购项目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400,000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 13号)对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等进行邮寄送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或累计结算服务费达到预算总价,以先发生者为准。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 13号)对民事诉讼文书进行邮寄送达要求,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该类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
鉴于以上综合原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是符合本项目用户需求的唯一服务单位。
(三)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拟定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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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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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7 年 05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05 月 27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吴小姐 | 联系电话:0757-81993027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孔小姐 | 联系电话:0757-83207921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3楼 |
联系人:陈淑仪 | 联系电话:13823434213 |
传真:0757-81993027 | 邮编:528000 |
(三)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0号 |
联系人:孔颖君 | 联系电话:0757-83207907 |
传真:0757-83207914 | 邮编:52800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 |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020-83188580 |
发布人: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