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农业和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3个村社区营造社会服务和常教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1. 项目编号:GDZC-15GZ060
2. 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3个村社区营造社会服务和常教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项目
3. 项目类型:服务类
4. 项目情况一览表:
包组号 |
采购内容 |
服务期 |
最高限价 |
包组一 |
3个村社区营造社会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两年 |
人民币90万元 |
包组二 |
常教社区家庭综合服务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两年 |
人民币200万元 |
备注:1、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本项目投标人可以同时参投两包组,但不可同时成为两包组的中标人(本项目按各包组进行独立评审,按包组的自然顺序进行评审,当投标人成为包组一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能再参与包组二的评审)。
5.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5.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5.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3 本项目各包组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6. 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7.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7.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1月20日,每日9:0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南苑西路2号伦教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城建窗口(伦教街道办事处对面,即原伦教工商分局首层大堂)
7.3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售价以汇款存入以下账户(售卖窗口不接受现金报名):
户名: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澜石支行
帐号:392060100100155323
7.4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投标人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7.4.1 购买标书银行回单证明;
7.4.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7.4.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购买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7.5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300.00元/包组整,售后不退。
8. 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投标时间:2015年12月3日14:30~15:00
8.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5年12月3日15:00
9. 投标及开标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南苑路一号伦教街道办事处东侧城建办一楼会议室。
10.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顺德区人民政府网(www.shunde.gov.cn)及采购代理机构网站(http://www.gdzczb.com/)。相关公告在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11.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20日。供应商认为政府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联系人:关小姐
联系人电话:0757-27332367
13.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17号3楼303室
联系人:艾小姐
联系方式:0757-81993027
邮政编码:528000
传真:0757-81279048
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